依據本校「學則」(110年3月11日教育部核定)第49條辦理。
第四十九條 學生未修業期滿,但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:
入學後經提高編級後至三年級(含)以上之學生,不得申請提前畢業。
欲申請提前畢業者,應至遲於預計畢業之當學期期末考開始前一個月前,完成所屬系、班、組、學位學程主任核准、註冊組審查及教務長核准之流程。
申請提前畢業者,若於預計畢業之當學期結束時,不符合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,不得提前畢業。
有關本學士班學業成績優異之標準,經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通過(110.4.29)
學業成績優異標準為「學業總平均成績(GPA)4.00以上」或「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