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師教育學院學士班學生申請提前畢業之學業成績優異標準(110.4.29)

依據本校「學則」(110年3月11日教育部核定)第49條辦理。

第四十九條 學生未修業期滿,但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:

  1. 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,有實習年限者,實習完畢,並符合各系、班、組、學位學程畢業條件,經考核成績合格者。109 學年度(含)起入學之外國學生並應已完成「國立清華大學外國學生修讀華語課程實施要點」應修之華語學分者。
  2. 學業成績優異者。優異之標準由各系、班、組、學位學程自訂。
  3. 操行成績每學期均在 A-以上。

入學後經提高編級後至三年級(含)以上之學生,不得申請提前畢業。
欲申請提前畢業者,應至遲於預計畢業之當學期期末考開始前一個月前,完成所屬系、班、組、學位學程主任核准、註冊組審查及教務長核准之流程。
申請提前畢業者,若於預計畢業之當學期結束時,不符合本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,不得提前畢業。

有關本學士班學業成績優異之標準,經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通過(110.4.29)

學業成績優異標準為「學業總平均成績(GPA)4.00以上」或「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