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師教育學院學士班修業規定(110年1月5日班務會議通過)
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學士班修業規定
110年1月5日班務會議通過
一、 | 本班畢業修課規定及學分依學生入學年度註冊組「必修科目、學分數暨畢業總學分表」公告。 | |
二、 | 選課優先權依課務組公告,在一年級下學期繳交「專長選擇申請表」(繳交日程依當學期通知),於大二起選課優先權依專長選擇而定。 | |
三、 | 專長選擇或分流之規定 | |
1. | 甲組:可選擇本班或本院任一各系的第一專長學程,並可選擇本校任一科系提供之第二專長學程。或選擇分流至本院任一學系,如大一升大二未分流者,得延後於大二升大三時比照大一升大二分流方式提出分流申請。 | |
2. | 乙組:第一專長為永續發展教育,第二專長可選擇本校任一科系提供之第二專長學程。 | |
3. | 專長一經設定後,更改需要填寫「專長異動申請表」,第一次申請變更須經院學士班主任同意,若因特殊情況擬再次申請改選專長時,須提具說明經教務長同意後始得更改。(依據108年6月20日,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報告事項訂定) | |
4. | 專長修業規定應依照學生的入學年度而定,如專長必選修課程規定於新學年度有調整,學生可申請變更適用新年度規定。 | |
四、 | 轉組申請依本班轉組規定辦理。(3月提出申請) | |
五、 | 相同課程名稱之採認原則(依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1. | 在課程名稱及學分數相同的情況下,本校各系所開設之課程可互相採認,無需辦理抵免。 | |
2. | 畢業應修學分有相同課程的情形下,可不須重覆修課,但同一門課不得重覆採認學分,應按畢業學分表、專長課程表說明,修習規定之課程以補足不足的學分。 | |
3. | 僅可選修本班開設的畢業專題,不可以他系相關課程抵免。(依據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六、 | 相似課程申請抵免原則 | |
1. | 本班學生如因衝堂、不同學年度專長課程名稱修改或專長開課學系所開課程不足等因素,可提出課程抵免申請,需填具「專長學分認定申請表」提出選修相似課程認抵。(依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2. | 本班必選修課程如於畢業當學年因必修課程衝堂,無法滿足畢業規定學分,經申請由主任同意後,可修本班新年度必選修課程認抵。 | |
七、 | 轉學生學分抵免規定:依據選填之第一專長學程及第二專長學程課程表進行學分抵免。若無可對應之相關課程,可認抵至其餘選修之學分上限。(依10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八、 | 本班學生大三起,需修習必修課「畢業專題」不分學期別於修業年限內修滿3學期課程,每學期開設1學分。「畢業專題」之指導教授每屆以指導2個以內主題為原則,每個主題至多3位學生組成。 | |
1. | 甲組:指導教師以本院專任教師為原則,若有例外狀況,須至班務會議討論。學生若要找院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需自行向院外教師說明,並請院外指導教授簽名後,學生須至班務會議報告。(依據108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決議訂定) | |
2. | 乙組:以選擇竹師教育學院學士班乙組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為原則,如欲選擇其他學院或系所教師,則須提送環文系系務會議審議,且申請學生須到場說明。(依據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九、 | 有關本學士班學生申請提前畢業之學業成績標準:學業成績優異標準為「學業總平均成績(GPA)4.00以上」或「學業總平均成績名次在該學系、班、學位學程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」。(依據109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班務會議決議訂定) | |
十、 | 本規定經班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 |